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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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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0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改进政府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市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会期间对市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三)市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政协各组成单位、政协委员在视察和考察中对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四)市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日常来信、来访及以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作出说明。

第六条 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对市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本级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对下一级政府工作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下级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义务和职责。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及时将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须由市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来信、来函,并报告办理情况。

(五)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制定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负责向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和通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九)加强与市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市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市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办理建议和提案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及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并通过一定形式将建议和提案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形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办单位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十一条 承办。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登记,填写《建议或提案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本单位领导批示后,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如因特殊情况,在6个月内不能办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并向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制定出跟踪办理计划。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沟通,如有意见分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自行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五)市政府可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市政府领导批阅、领办和督办。承办单位也可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予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应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七)平时收到的建议、提案及信函,必须在3个月内予以办复。

(八)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局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和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面答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亲自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答复后将承办单、答复函、征求意见反馈单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1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做到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形成答复函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再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采纳协办单位的协办意见形成答复函后进行答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形成答复函,分别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答复函要按照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八条的标准在《征询意见反馈单》的右上角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要附带《征询意见反馈单》,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征询意见反馈单》要随答复函抄送交办部门。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六)对政协党派、团体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向提出提案的党派或团体作出专门答(函)复。

(七)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答复,按统一规定的格式行文打印,落款署明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八)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答复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三条 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室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总结。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 考评。

(一)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并严格遵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要求执行。

(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四)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所属科(室)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存档。

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实行逐级负责制。

1.首长分工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负责。

2.承办单位一把手责任制。承办单位的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负全责。认真组织办理工作,切实保证办理质量,确保本单位的办理任务顺利完成。

3.政府办公部门督办责任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的职能作用,强化督办和考核,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4.各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建议和提案集中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对重点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三)督办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四)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各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五)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相关信息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八条 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结果,可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并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出介绍说明。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铁政办发[2003]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乌海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乌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四)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对参加推选的科技成果进行初评和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年度申请评奖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13名政府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
  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社会公益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为乌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九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乌海市进行科技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乌海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乌海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本市以外的专家和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奖励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不设定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科技合作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优秀奖。
  第十二条 申报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三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乌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60万元,其中,30万元归个人所得,30万元用于自主选题的研发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发经费的奖金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六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每人10万元。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科技合作突出贡献奖每项金额6万元,科技合作优秀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十八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列入乌海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中优先考虑,其获奖奖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科学技术奖,要在市级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2002年由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乌海政发〔2002〕9号)同时废止。



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化工部


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1992年3月18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行技术跟踪和技术积累,调动广大职工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逐步形成施工技术管理新机制,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结合化工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的应用方法。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企业施工和管理的规范化文件,也是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应具有新颖、适用、提高工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四条 工法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劳动组织、机具配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技术经济分析、应用实例等。特殊工程对象可不受上述基本条件限制。
工法的编写要求文字简练、图表清晰、表述正确。具体要求包括:
(一)前言
简要叙述该工法的工艺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表明该工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按照该工法的工艺程序详细说明其施工方法、管理方法、主要技术措施和操作要点。进一步表明其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主要技术措施的先进性。要求达到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操作要点明确。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
(三)劳动组织
简要说明该工法的劳动组织情况。一般应包括:
⒈该工法的主要工序,整个工程需要的主要工种和人数;
⒉主要工作岗位的职责;
(四)机具配备
列出该工法需要的主要机具设备。一般应包括:
⒈主要机具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
⒉主要施工用料的需要量;
⒊工程辅助物料的需用量;
(五)质量控制
按质量控制点列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提出达到质量标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六)安全措施
遵照有关安全法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列出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技术经济分析
⒈列出本工法和国内外同类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达到的技术效果。
⒉列出本工法和现行预算定额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等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获得的技术经济效果。
(八)应用实例
列出一、二个应用该工法的实例,说明该工法的实际效果,证明其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工法按下列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使用价值及其应用前景;
(四)工法编制的文字表述水平。
第六条 工法分为一级(国家级)、二级(部、省级)、三级(企业级)三个等级。部级工法为二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应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要求编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述清楚,并能指导施工。
第七条 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经企业工法评选委员会评选确定,并在部基建司备案的三级工法。可申报部级工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工法,都必须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关键技术要经有关部门鉴定。
第九条 化工施工企业在三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可将达到二级工法水平,成效突出,又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评选条件的工法,填报《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写明推荐意见和顺序,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对本地区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上报的部级工法申报资料,应签署推荐意见和推荐顺序表,并将推荐意见、推荐顺序表和有关资料送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设计施工处内)。部直属施工企业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部级工法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申报部级工法,必须提供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编写的工法资料以及相应的评价证明资料,按规定的格式和附件填写齐全,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文字部分一律用16开纸打印、在左侧装订成册。资料册外面要装封面和封底或资料夹,封面式样见附件1。
(二)图纸和表格折成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三)图片(照片)、录象片要多侧面反映工法实施情况,图片要汇集成册,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包括图表等一式10份,其余见证材料、附件、照片、录象片等只附一套。
(五)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后如发现与主要事实不符、视其情节轻重,撤销部级工法称号,追回部级工法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部级工法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预评工作在第三季度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部级工法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交申报费。
第十五条 经评选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授予部级工法证书。对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由部颁发荣誉证书,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并将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十七条 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将在部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根据工法达到的水平,按评选条件,择优向建设部推荐,申报一级工法。
第十八条 化工施工企业研究开发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条件由工法持有单位和需用单位直接商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专利要求的工法,持有单位可以申请专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的工法成果,持有单位可以申请国家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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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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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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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 ┃
┃ 要 ├──┼──┼──┼────────┨
┃ 完 ├──┼──┼──┼────────┨
┃ 成 ├──┼──┼──┼────────┨
┃ 人 ├──┼──┼──┼────────┨
┠────┼──┴──┴──┼───┬────┨
┃本工法 │ │本工法│ ┃
┃应用的工│ │鉴定时│ ┃
┃程名称 │ │间 │ ┃
┠────┼────────┼───┼────┨
┃本工法的│ │组织鉴│ ┃
┃应用时间│ │定单位│ ┃
┠────┴────────┴───┴────┨
┃工法内容简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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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五人;表中内容填写不下
的可另加附页但不超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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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和保密点: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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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与国内外同类 ┃
┃ 技术水平比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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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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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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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法│ ┃
┃主│ ┃
┃要│ ┃
┃完│ ┃
┃成│ ┃
┃单│ ┃
┃位│ 199 年 月 日┃
┃意│ ┃
┃见│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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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管│ ┃
┃单│ ┃
┃位│ ┃
┃推│ ┃
┃荐│ 199 年 月 日 ┃
┃意│ ┃
┃见│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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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专│ ┃
┃家│ ┃
┃评│ ┃
┃审│ ┃
┃推│ ┃
┃荐│ ┃
┃意│ 评审组长 ┃
┃见│ ┃
┃ │ 19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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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化│ ┃
┃学│ ┃
┃工│ ┃
┃业│ ┃
┃部│ ┃
┃审│ ┃
┃定│ ┃
┃意│ 199 年 月 日┃
┃见│ ┃
┃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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