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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时间:2024-07-03 05:0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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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等分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3〕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进程,确保绿化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要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行为所引起的各种园林绿化费用。



(一) 对城市绿化和园林设施造成损伤和破坏的;



(二) 占用城市绿地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未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和要求的。



第三条 市、区园林、规划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一)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应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楚州区、淮阴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应征得所在的区园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涉及本办法第二条收费的,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楚州区、淮阴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范围的,由所在区园林主管部门收取。







第二章 绿化赔偿与占用绿地赔偿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确需砍伐、移植城市道路绿化物及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等公共绿化物的,应提出申请,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按附表一缴纳赔偿费;涉及道路行道树的,在收取树木赔偿费的同时,按1m2/株计算绿地,按附表二另收取绿地占用费。



第五条 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单位、居住区及个人宅院内的乔灌木确需砍伐、移植或占用绿地的,应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按正常标准减半收取赔偿费。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按被修剪枝干40元/厘米(分叉处直径)缴纳损坏赔偿费、作业费(其中30元/厘米为赔偿费,10元/厘米为作业费),由园林部门安排修剪。市政、电力、通讯、消防等部门需要对城市园林绿化树木进行修剪的,须事先申报园林主管部门同意,由园林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收取作业费,减半收取损坏赔偿费。



第七条 对折损花木、盆景、在树上设置禁锢物及损坏园林设施的,按附表二标准收取赔偿费。对树木造成局部损伤的(含交通事故肇事方),按树木类型(落叶、常绿两大类),对照附表一赔偿标准中“损伤”项赔偿。



第八条 占用城市绿地的收费标准按附表二绿地占用项执行。占用绿地内有植物和园林设施的,按相应赔偿标准另行计算。



第九条 损伤古树名木,按附表一“损伤”项赔偿。





第三章 绿化工程代建





第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城市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都应纳入投资预算,为保证配套绿化费专款用于建设绿地,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时,规划待建的绿地需缴纳代建绿化工程款。



第十二条 代建绿化工程款缴纳标准:



(一)各区成片开发居住区配套绿化,每平方米70-80元;



(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每平方米50-60元。



对市政基础设施、河道、铁路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暂不收取代建绿化工程款,但应搞好配套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配套绿化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向园林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为保证配套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园林主管部门将代建绿化工程款分二次无息返还建设单位,第一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开工时返还50%,第二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50%。







第四章 异地绿化补偿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实无法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要求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其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及所处分类区域(见附件五)绿地的综合价值计算。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异地绿化补偿费按附件四的基价标准收取。容积率超过1.8的,异地绿化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所处分类区域基价+(实际容积率-1.8)×所处分类区域基价×50%。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折损花木、损毁设施、占用绿地或蓄意破坏城市绿化的(含交通事故),除按正常标准收取赔偿费外,并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以损失费(见附表一)1-5倍罚款。



第十八条 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除按附表一“损伤”项赔偿外,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按附表三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如期完成配套绿化建设,或配套绿化建设不符合质量及设计要求的,由园林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不再退还代建绿化工程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绿化规划、擅自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建设单位应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手续,除责成补办手续、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外,并按规定缴纳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园林主管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代建绿化工程款、异地绿化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费,由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收费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3月8日市财政局、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淮阴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通知》(淮财预(1994)第6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淮安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



二、淮安市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占用绿地赔偿标准



三、损坏古树名木处罚标准



四、建设项目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五、淮安市市区绿化分类区域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政办发〔2006〕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和对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或乡镇财政性资金与市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财政性资金与国家、省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任务。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及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等招投标文件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五)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项目预算编制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七)项目后评价;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制订评审计划;
(二)按照评审项目技术要求,制定评审方案;
(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
(四)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等合同;
(五)核实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内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项目造价,审查项目单位执行财务规定情况和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
(七)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八)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招标工程标底负有保密义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评审合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
(四)项目评审实行复核制,由复核人员负责项目评审复核工作;
(五)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评审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
(二)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专项支出项目前期分析论证、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后评价所需资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七)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拆迁签证等工作;
(八)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九)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