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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3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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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等


自国务院发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地对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场(厂)、作坊和仓库普遍进行了检查整顿,加强了安全管理,做了不少工作。但是,有些地方对贯彻《条例》抓得不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因烟花爆竹引起的事故仍
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烟花爆竹企业、作坊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力;有的厂房建筑和布局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严格的操作规章和管理制度;有的从业人员不懂爆炸物品性能,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滥用氯酸钾配方。目前冬闲季节已到,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的旺季。为了防止发生事故,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一、公安、劳动人事、轻工和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作坊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组织这些单位的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安全没有保障,又无整改
条件,威胁人身安全的,应立即令其停产或转产。对专业性或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定要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准生产。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又不听制止,冒险蛮干的,要给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严格控制使用氯酸钾制作烟花爆竹。在国家主管部门未制定出具体规定以前,公安、轻工、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掺用氯酸钾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爆竹掺用氯酸钾的
数量,限制在必须用明火点燃才能引爆,对撞击、挤压、磨擦即可爆炸或自爆的,应严格禁止。轻工、农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就地销毁,并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的销售,由供销合作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和轻工、农牧渔业、外贸的专业公司经营。各地公安、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本着确保安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协商确定烟花爆竹的零售点(包括集体、个体的零售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销售。在农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要划定安全地段,不得任意摆摊设点,严禁无证商贩经营。个人贩运烟花爆竹,必须由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限制在本县以内,并不得乘坐公共车、船。对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均应由批发单
位附送中文的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要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严禁随身携带烟花爆竹和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在车站、码头、机场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携带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的,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要教育群众不要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易燃易
爆物品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由此引起火灾和伤亡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迅速制订执行的具体措施。特别在元旦、春节期间更要加强工作,狠抓贯彻落实。



1984年12月10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1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单
位,省营以上企业:
现将《阳泉市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
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事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的管理,根据
《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
行办法。
一、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
档案工资的确定及晋升手续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二、凡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委托方须
出具与确定及晋升工资有关的历史材料或考核意见,根据国家有
关定级、晋升工资的政策及增资审批程序,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
务中心确定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档案。
三、事业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根据本单位的性质确定
工资标准;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比
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四、凡非在职人员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按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委托代理前有工作单位的,按
代理前单位最后一次所担任(聘任)的职务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五、委托代理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相应的
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标准。委托代理期间委托评审或统考取得
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自取得任职资格第二个月起,按相
应专业技术职务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六、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委托人事代理,不执
行见习期工资,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转正
定级工资标准。
七、档案工资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期限起执行。
八、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无权调
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其擅自更改、调整的档案工资,一律不予
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拓宽人事服务领域,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省有
关政策及《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评审对象
1、按照《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人事代理对
象的范围:本市境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
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事业及国
有企事业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或部分人事代理的人员;实行个
人人事代理的人员即:因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
除、自动离职而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员和进入
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
和待业人员,均可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作为人事主管部
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工作。
2、人事代理人员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市人
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满6个月以上,否则不予受理。
二、推荐评审方式
1、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开
发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把关,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
务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证书、奖
励证书、代表性论著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向相应的职
称评审委员会推荐。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开发交
流服务中心审核把关,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务学
术水平和专业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证书、奖励证
书、代表性论著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向相应的职称评
审委员会推荐。
3、国家统一招生的、持有就业报到证的未就业的大中专毕
业生、研究生委托人事代理,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政策
规定,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申报;非国家统一招生的、自学成才的“五大”毕业
生,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出具相应的证
明。
三、推荐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对
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会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
务能力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填报具体考核意见。
暂无工作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出具考核意见。
3、指导申报对象按照职改政策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
申报材料。
4、审核认定申报对象的各种证件、论文、论著、成果等。
5、审核申报对象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申报材料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报相应的职称管理
部门审查后,送有关评委会评审。
7、转发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文件,并负
责材料存档及统一办证。
四、其 他
1、符合报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事代
理人员,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及通知、
办证工作。
2、职称代评审工作在职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并
负责对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传达上级职改政策及有关会议、文件
精神。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代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才社会化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使各
类人才老有所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
社会保险的收缴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收,在业务上接受
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代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全额上缴到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二、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按照省、市社会保险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每半年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缴纳一
次。
三、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的,其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
位按规定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门由用人单位
扣缴后随同单位部分统一缴纳。
四、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其社会保险金由本人全额向市
人才交流中心缴纳。
五、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开展社会保险代理,按照国家
社会保险有关条例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市人才开发
交流服务中心返还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流动人员出国(出境)管理
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
出国(出境)政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对象
1、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因
考察培训、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等事项
出国(出境),均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政审工作。
2、凡委托县(区)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人员
办理出国(出境),经县(区)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
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政审手续。
二、 须提供的材料
1、全日制高校和全日制、非全日制成人高校在读或大专以
上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供如下材料:
(1)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现工作单位同意的批件及证明材料;
(3)本人出国申请及近期境外亲友来信;
(4)前往国家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验原
件,交中、外文复印件各两份);
(5)财产证明;
(6)经济担保证明(验原件,交中、外文复印件各两份)
(7)归国华侨、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简称
六类人员)的直系眷属须提供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和台办出具的证
明材料;
(8)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各两份);
(9)公安部门印发的《出国(出境)审批表》。
上述材料齐全后,到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政审手
续。
2、出国定居者,应提供上述(1)、(2)、(3)、(5)、
(6)、(8)、(9)项材料和前往国家准许定居的证明及前往
国家亲友的邀请信,交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政审。
3、出国探亲、访友、旅游者,应提供上述(2)、(3)、
(5)、(6)、(8)、(9)项材料,交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
心政审。出国旅游者,还须提交前往国的旅行日期安排证明材料。
4、出国就业者,应提供上述(1)、(2)、(3)、(5)、
(6)、(8)、(9)项材料和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聘
书或雇用证明,交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政审。
5、因公出国(出境)的,应提供上述(2)、(3)、(7)、
(8)、(9)项材料和有关部门同意其参加组团出国(出境)的
批文,交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政审。
上述出国(出境)人员均可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
办护照。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粮户关系办理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制
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
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同公安、粮食部门联系,设立人
才集体户,负责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粮户关系。
二、管理范围及对象
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本人
暂无落户处所,其户口可暂时迁入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才
集体户,并为其办理粮食手续。
三、办理程序
人事代理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安置、派遣手
续到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后,由市人才开发交
流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粮户迁转手续。
四、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居民粮食
供应转移证、行政介绍信、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居
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身份证、一寸免冠
照片两张。
3、军转干部需提供安置介绍信、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身
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五、其他
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时,应相应办理粮户
关系迁移手续。



关于印发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函〔2007〕1197号

市维管处、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现将《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管理,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和检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车辆维护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科学和准确,保持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良好,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进行营运车辆检测业务备案。

  第四条 市交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工作;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

  各区(县级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市维管处对本辖区内的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协助市维管处加强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督促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规范自律。

  第五条 检测机构办理从事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业务备案,应当向市交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广东省交通厅出具的技术核查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质量管理手册;

  (六)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基本情况表(大车线、小车线);

  (七)检测设备检定(校准)证书;

  (八)土地使用证明;

  (九)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布置图;

  (十)广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控制系统软件备案文件;

  (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及主要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十二)已经安装本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监控系统的证明材料;

  (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部门相关书面证明);

  (十四)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或环保部门相关书面证明);

  (十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第六条 市交委应当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对备案材料;经核对属实的,向社会公告,并通知检测机构。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报市交委变更备案。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计量认证变更手续,并报市交委变更备案。

  第八条 检测机构要求停、歇业的,应当在停业10日前或歇业30日前向市交委提出备案,并由市交委向社会公告。停、歇业期满需要恢复营业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监控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有关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检测程序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车辆技术档案,保存检测的原始记录,定期向市维管处报送维修企业的送检合格率和提供检测站的数据格式、数据库等有关资料。检测机构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车辆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市维管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被责令改正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未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营运车辆重新检测并改正检测结果。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的检测结果作为营运车辆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实施情况对本规定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