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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4:5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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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由国家科委第2号令发布施行。现将有关海关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科委以(89)国科发生字153号文委托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代行实验动物出口管理职能并启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施动物出口专用章”。
二、出口实验动物包括:大鼠、小鼠、豚鼠、地鼠、灵长类动物(指由人工饲养专门提供实验用的灵长类动物、动物园和马戏团用的观赏动物不在此列。)实验用狗、猪、兔(SPF)、鸡(SPF)、鸡蛋(SPF),SPF系指无特定病原体的实验动物。海关凭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出具盖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出口专用章”的《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三、出口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实验动物,海关还应加验国家濒危物种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附件: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及印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以日本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日本国会众议院议员志贺义雄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应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邀请,于1961年6月13日至22日,在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在访问期间,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参观。
在访问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分别接见了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刘少奇,在谈话中指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日本共产党一直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一直是日本人民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坚决代表者和捍卫者。
毛泽东主席、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在接见时,对于日本人民英勇的反美爱国斗争和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且认为,日本人民争取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斗争,终将冲破美帝国主义和追随它的日本垄断资本的重重障碍,取得最后的胜利。
在访问期间,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以志贺义雄团长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就中国人民和日本人民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以及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与合作的问题进行了亲密的交谈。参加这次会谈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员程潜、张奚若、廖承志、刘宁一、张苏,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员川上贯一、岩间正男、谷口善太郎、须藤五郎。会谈是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就以下各点取得了完全一致的意见。
双方一致确认,当前的国际形势,对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和平、独立、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事业是很有利的。1960年11月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阵营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建设,不断地取得了新的伟大成就;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民族和民主运动的风暴继续高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斗争显示了巨大力量;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日益陷入孤立。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和平外交政策正在全世界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近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赫鲁晓夫同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谈,再一次证明了苏联为维护世界和平所作的真诚努力。
双方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代表团在1959年3月和1959年10月两次共同声明所指出的,也是日本社会党访华代表团故浅沼稻次郎团长在1959年3月访华时所说的:美帝国主义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敌人。双方认为,美帝国主义的实力政策、新殖民主义是威胁世界和平和造成国际紧张局势的主要根源。美帝国主义是世界反动的支柱,是国际宪兵,是全世界人民的敌人。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日本和中国的侵略。美帝国主义同作为美帝国主义在日本的忠实代理人的岸信介政府缔结了反共的军事同盟,并且正在加速日本的扩军备战和核武装,阴谋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东北亚反共军事联盟。美帝国主义还在冲绳和小笠原群岛建立了巨大的侵略基地,在整个日本国土上建立了目的在于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军事基地网。美帝国主义把日本作为它在亚洲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主要据点,企图把日本再一次拖上战争的道路。
美帝国主义至今还霸占着中国的领土台湾,而且不断地进行挑衅活动。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老挝、南越、南朝鲜进行的侵略和干涉。双方认为老挝的严重局势是美帝国主义破坏1954年日内瓦协议,对老挝进行侵略和干涉所造成的;美帝国主义对南越日益加强的军事干涉,破坏了越南人民和平统一越南的要求。东南亚防务集团主要是美国侵略亚洲东南部的工具,是造成老挝、越南南方和整个东南亚地区紧张局势的根源。只有废除“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才能维护亚洲东南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双方强调:美帝国主义一直对南朝鲜实行侵略和战争政策,最近又策划了南朝鲜的反动军事政变,严重地阻挠了朝鲜人民实现和平统一的要求。
双方还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古巴、刚果的野蛮侵略。双方坚决支持古巴、刚果和阿尔及利亚人民的英雄斗争。
双方强调: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对美帝国主义的全面扩军备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没有改变,而且也不会改变。全世界人民为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必须团结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力量,结成广泛的反帝统一战线,继续进行艰巨的斗争。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详细地介绍了日本人民反美爱国正义斗争的情况。指出日本人民为了从日本驱逐美帝国主义的势力,为了反对卖国的日本垄断资本,特别是为了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进行了持续两年以上的轰轰烈烈的反美爱国正义斗争。日本人民进行的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反对日本核武装、要求禁止原子弹氢弹和全面裁军的斗争,都有了巨大的高涨。日本人民在斗争中阻止了艾森豪威尔访日,打倒了岸信介政府,而且在目前把“阻止修改日美‘安全条约’国民会议”发展成为“废除新日美‘安全条约’、保卫和平与民主国民会议”,并且依靠这个力量还阻止了“防止政治性暴力行为法案”的通过。日本人民的爱国反美统一战线,也正在形成。日本人民这几年来所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和日本共产党执行正确的政策,高举民族独立的旗帜,和广大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坚决反对修正主义、左倾冒险主义、右翼社会民主主义的斗争分不开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团在日本共产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日本国会内和国会外,一贯地揭露了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的反动政策、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为保卫日本的民族独立、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反对保存低工资制、抬高物价、在所谓使“收入增加一倍”的计划的名义下破坏工人、农民的生活和破坏中小企业和农业的政策,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中国人大代表团热烈地称赞日本人民反美爱国的正义斗争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坚决表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美国军队撤出日本,取消美国在日本的军事基地,收复冲绳和小笠原群岛,以及为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日本而进行的斗争;并且认为这些斗争,已经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对日侵略政策和日本垄断资本扼杀民主的无耻阴谋;这些斗争大大有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而且也是对于中国人民的一种巨大支持。中国人大代表团对于英勇的、光荣的、正确的日本共产党在这些斗争中所起到的伟大作用,表示极大的钦佩。中国人大代表团请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向日本人民和日本共产党人转达中国人民的崇高的敬意。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热烈赞扬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高举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三面红旗,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于中国人民给予日本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反对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特别是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所进行的斗争以极大的鼓舞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还坚决表示,反对美国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支持中国人民收复自己的神圣领土台湾的正义斗争。
双方还一致认为中日两国关系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状态,完全是由于美帝国主义和追随美帝国主义的日本垄断资本所一手造成的。双方坚决谴责日本池田政府所采取的敌视中国,追随美国,制造“两个中国”的反动政策。中国人大代表团强调,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美日反动派用任何借口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
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往来,以及早日恢复两国的邦交,是符合于两国人民的要求的,而且也是有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事业的。中日两国人民必须为冲破美日反动派所设置的人为障碍,争取恢复两国的正常关系而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共产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 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长
彭真 志贺义雄
(签字) (签字)
1961年6月22日于北京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4〕5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
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确保社会保险
金的支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
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 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民政等部门依
照本规定,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社会
保险费征缴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
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用人单位
要按坐落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已经在市开发
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参保,但坐落地不在以上三区的企业,不
再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记、 统计登记、税务登记和社会
保险登记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商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通过网络传输交换有关数据。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依法设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社会
保险费征缴应当按照缴费单位整体缴费和个人自行缴费,分别确
定综合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第十条 完善城镇劳动力从业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市统
计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从
业人员统计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和下岗人员统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统计
工作。市统计部门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市城镇劳动力从业状况综合
统计报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
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专业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
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单位申请后, 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
重大问题时,应当于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
销或者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劳动年检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
险登记证。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在进行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验时,应当配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宣传工作,并及
时将未参保企业的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加社会
保险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按照规定办理
缴费申报结算。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凡未按时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自其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负责经办非正规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经办单位,
包括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个人缴费窗口,应及时准确地
记载职工个人缴费的时间和数额,建立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并
将新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在30日内上缴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不得截留和挪用,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缴
费单位在补缴所欠费用的同时,要按相应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记
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停产、 连续亏损一年以上以及濒临破产
或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申请缓缴,并提出缓缴期限和补缴计划。缓缴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半年。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应以相应的财产或财产权证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财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应对其抵押的财产具有独立处置权;
对财产无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第
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第二十二条 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单位, 应经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同意后,到依法取得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相应的财产进
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缓缴数额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妥财产抵押手
续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
当在15日内作出批复,并下达《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缓缴期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期限为准。缓缴的社会保
险费在缓缴期内,不征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缓缴期满, 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方应将抵押财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
适时变现,所得资金归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将收到
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
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规定的格式,按月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社会保
险费征缴情况及有关数据。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
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及未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进行稽核,
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和社
会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将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
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核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缴费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
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
有关资料保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 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进
行公示,并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
统。
  第三十三条 经办非正规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代办机构有截
留挪用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单
位代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