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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6-21 13:4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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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
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
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997年9月15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6]4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立市名牌兴业”活动,激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牌”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



第三条从2006年起,对我市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奖项多奖不限。



第四条对获得国家级“名牌”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获得省级“名牌”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第五条企业在同一年度有多个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对已取得名牌认定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已进行奖励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商标名牌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名牌产品、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对取得名牌的企业,应由企业在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其中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的,由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同级质量立市办公室;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同级质量立市办公室。市、县(市、区)质量立市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在我市企业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企业申报创建名牌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15—2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我市名牌的培育、争创、宣传、保护工作。



第九条对创建企业及有关部门的奖励,各级财政部门应于获奖当年将奖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许政〔2004〕56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1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意见》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从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制度建设、检查监督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报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建议。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深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三方面的治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和各种惠农补贴补偿款落实等领域乱收费,以及修建维护通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向农民集资摊派的专项治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着力解决行业性乱收费和集资摊派问题。在2011年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 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加重村级组织负担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深入开展整改,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部省联合继续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省、市两级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或部门实施综合治理,问题排查要深入,整改处理要到位,监管制度要健全,切实解决区域性、行业性的农民负担问题。

三、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进一步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实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例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省份,年内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的限额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意见》要求提出规范一事一议项目筹劳和以资代劳的意见,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根据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具体意见,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组织实施。要按照全国的统一安排,深入开展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加强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

四、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延伸监管领域关键是建立健全相关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制度,完善约束机制,确保制度落实。要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

五、加强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各地要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的年度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确保检查效果。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前全国将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抽查,推动各地纠正违规问题、健全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全国将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适时通报结果,逐步建立农民负担监管促进机制。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作用,主动开展工作,推动当地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责任的落实。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专职人员,强化监管职能,保证工作经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在培训各级农民负担监管人员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与办法,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的扩大蔓延,不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引向深入。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今年6月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情况和文件报我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农经发〔201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5/t20120514_2623485.htm